均田制的内容性质时期作用(均田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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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2、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
3、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
4、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
5、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
6、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
7、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
8、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
9、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
10、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
11、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
12、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
13、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
14、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
15、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
16、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
17、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18、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19、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20、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21、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
22、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23、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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