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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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一号红人镇魂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一、申报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城市,含直辖市的国家卫生区。

3、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第2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原则上第三年集中命名。

4、(一)申报。

5、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6、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以下统称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7、2.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图。

8、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二、评审(四)社会公示。

9、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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