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创业板交易条件(注册制创业板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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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规则:取消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2、2、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3、3、优化两融交易机制。
4、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
5、4、新增股票特殊标识。
6、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7、5、新股定价取消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
8、6、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
9、同时,证监会公告,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
10、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11、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12、二、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
13、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14、3、实施盘后定价交易。
15、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16、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
17、4、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
18、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19、5、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
20、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21、6、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
22、设置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
23、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
24、7、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25、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26、8、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
27、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
28、扩展资料纵观改革方案,改革将把握“一条主线”和“三个统筹”。
29、“一条主线”,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30、“三个统筹”则是统筹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注册制试点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统筹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
31、改革后的创业板将进一步升级,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模式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的深度融合。
32、参考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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