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权和审议权的区别(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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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
2、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
3、”[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
4、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5、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
6、[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
7、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
8、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
9、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
10、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11、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
12、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
13、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
14、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
15、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16、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17、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18、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
19、“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20、[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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